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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王娟婷繼承糾紛一案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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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3-11-20 20:36

廣州家事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王娟婷繼承糾紛一案的函

時效性:     現行有效

發文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

發文日期:   1994年12月03日

施行日期:   1994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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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函

1994年12月7日)

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4]陜高法民再字第03號《關于王娟婷與王萬福、陳玉蘭繼承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我們認為:從該案情況看,王學、王娟婷夫妻自1980年冬起即與其父母王萬福、陳玉蘭分灶另炊;1981年3月5日王學夫妻與其父母王萬福、陳玉蘭又分立戶籍,各為戶主,均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地進行土地承包、生產經營和經濟核算;對外亦各自獨立地與他人建立債權、債務等民事關系。據此,王學、王娟婷與王萬福、陳玉蘭分家的事實應予認定。現當事人雙方訟爭之四間水泥平板房,系王學、王娟婷投資所建,應認定為他們夫妻共同財產。王學死亡后,應依照我國 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由王學的法定繼承人依法繼承。至于遺產的具體處理,可根據情況合理分割。

以上意見,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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