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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家事調查工作指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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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3-11-20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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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家事調查工作指引(試行)

時效性:     現行有效

發文機關: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發文日期:   2018年02月07日

施行日期:   2018年02月07日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法院家事調查員工作規程(試行)》,加強家事調查員隊伍專業化和工作規范化建設,促進家事案件公正、高效審理,結合我市各法院開展家事審判實際情況,制定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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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事調查員的聘任與管理

第一條家事調查員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一)身心健康,品行端正,責任感強;

(二)具有豐富的社會知識和經驗;

(三)具有較強的分析能力和語言文字能力;

(四)時間充裕,熱愛家事調查工作。

第二條家事調查員由司法、民政、工會、團委、婦聯、公證機構等單位及企事業單位、基層群眾組織推薦。

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開展家事調查工作的,家事調查員由承接家事調查專項委托服務的單位推薦。

聘任為家事調查員的,聘期一般為1-3年,由人民法院頒發家事調查員聘書。

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家事調查員名冊。家事調查員名冊應當介紹家事調查員的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單位和主要工作經歷,并在法院網站、家事訴調中心或家事訴調區域進行公開。

家事調查員實行分級使用制度,由中級法院公布全市兩級法院的家事調查員名冊。基層法院推薦或選任的家事調查員,原則上受理各自轄區內的家事案件調查委托,但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可由中級法院調配使用。

第四條人民法院應當定期組織家事調查員參加業務和技能培訓。

第五條家事調查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批評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人民法院予以解聘: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進行調查工作的;

(二)違反本指引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接受當事人請托或收受不正當利益;

(四)調查期限屆滿后沒有及時提交家事調查報告的;

(五)其他不宜再擔任家事調查員的情形。

二、家事調查工作的開展

第六條家事審判庭根據家事案件的實際情況,適時委托家事調查員進行調查。委托家事調查員進行調查的,應當出具《家事案件委托調查函》。

委托調查函應當注明案件基本信息、當事人基本情況、調查事項和調查期限,如果對調查工作有詳細指引和要求的,應當一并列為附件。

第七條家事調查員進行調查工作時,應當遵從法官指引,平等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持客觀、公正、中立的立場,保守案件秘密,保護當事人隱私。

法官應當與家事調查員保持聯系,全面掌握家事調查進程,并給予指引、協助。

第八條家事調查員可以采取下列方式進行調查:

(一)與父母、未成年子女、其他家庭成員、鄰居及其他有關人員面談溝通;

(二)以適當方式征詢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對撫養及探望的意愿或態度;

(三)以適當方式和時間走訪當事人居住的社區、所在單位、未成年子女學校等;

(四)家事審判庭許可的其他調查方式。

第九條家事調查員在調查過程中,發現存在嚴重家庭暴力或者其他必須緊急處理的情形時,應當及時報告家事審判庭。

第十條家事調查報告應于接受調查委托后一個月內完成,但經家事審判庭允許的,可以延長一個月,并以延長一次為限。

調查報告內容應當包括:家事審判庭委托的調查事項、調查的時間、地點、方式和調查掌握的情況。調查過程中收集的有關材料和形成的調查筆錄,應當列作附件一并提交。

家事審判庭經審查調查報告,發現未完成委托調查事項或不符合委托要求的,應當要求家事調查員進行補充調查、重新調查,必要時,應當另行委托家事調查員調查。

第十一條家事調查報告應在法庭上出示。家事審判庭根據案件審理需要,可以將報告內容整理為質證部分和詢問部分,予以分別使用。

對于報告中需要作為證據使用的內容,應當列入質證部分,整理后提交當事人進行法庭質證。對于其他陳述性內容,更宜采取法庭詢問方式予以核實的,應當在開庭筆錄中載明。當事人對家事調查報告的內容提出異議,家事審判庭可以要求家事調查員出庭說明情況或進行書面說明。

家事審判庭可以結合案件的其他證據對報告內容全部采納、部分采納或不予采納。未經質證或者詢問的報告內容,不得作為案件裁判依據。

家事調查報告涉及個人隱私或者其他不宜公開的情形的,應當歸入案件卷宗副卷。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應當定期對家事調查員進行考核。對于成績突出的家事調查員,予以獎勵表彰。

第十三條本指引適用于廣州市兩級法院受理的家事案件。

第十四條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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