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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家事調解工作指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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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3-11-20 20:10

廣州家事律師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家事調解工作指引(試行)

時效性:     現行有效

發文機關: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發文日期:   2018年02月07日

施行日期:   2018年02月07日

為倡導文明進步的婚姻家庭倫理道德,建立社會廣泛參與的家事糾紛多元調解機制,全面貫徹家事審判調解優先、全程調解原則,加強家事調解員隊伍專業化和工作規范化建設,結合我市各法院開展家事審判實際情況,制定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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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事調解員的聘任與管理

第一條家事調解員的主要職責,是在家事案件審理過程中,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依據法官的要求和指引,組織、參與案件的調解工作,引導當事人平等協商、互諒互讓,促成當事人達成調解。

第二條家事調解員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一)身心健康,品行端正,責任感強;

(二)具備一定的法律或心理學知識;

(三)具有良好的表達、溝通、調解、說服能力;

(四)已婚并且具有豐富的社會閱歷;

(五)時間充裕,熱愛家事調解工作。

第三條家事調解員由司法、民政、工會、團委、婦聯、公證機構等單位及企事業單位、基層群眾組織推薦。

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開展家事調解工作的,家事調解員由承接家事調解專項委托服務的單位推薦。

聘任為家事調解員的,聘期一般為1-3年,由人民法院頒發家事調解員聘書。

第四條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家事調解員名冊。家事調解員名冊應當介紹家事調解員的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單位和主要工作經歷,并在法院網站、家事訴調中心或區域內進行公開。

家事調解員實行分級使用制度,由中級法院公布全市兩級法院的家事調解員名冊。基層法院推薦或選任的家事調解員,原則上受理各自轄區內的家事案件調解委托,但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可由中級法院統一調配使用。

第五條家事調解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批評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人民法院予以解聘: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進行調解工作的;

(二)違反本指引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接受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請托或收受財物、利益的;

(四)泄露案情或知悉的當事人隱私的;

(五)未及時提交家事案件調解復函等材料的;

(六)其他不宜再擔任家事調解員的情形。

二、家事調解工作的開展

第六條家事審判庭根據家事案件的實際情況,適時委托家事調解員進行調解。

第七條委托家事調解員進行調解的,應當出具《家事案件委托調解函》,緊急情況下可以先以電話等簡便方式進行委托,事后及時補充出具《家事案件委托調解函》。

委托調解函應當注明案件基本信息、當事人基本情況、爭議焦點和調解期限。對調解工作有詳細指引和特殊要求的,應當一并列為附件予以載明。

第八條家事調解員接到調解委托后,應在規定的期限內開展、完成調解工作。

第九條家事調解員開展調解工作時,應當遵從法官指引,保持客觀、中立的立場,堅持情、理、法的有機統一,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及時疏導當事人的不良情緒,引導當事人在平等協商、互讓互諒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

法官應當與家事調解員保持聯系,全面掌握調解進程,并給予指引、協助。

第十條當事人經調解達成一致的,家事調解員應當制作調解協議,由家事調解員和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

第十一條家事調解進行調解過程中,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過法官同意,應當終結調解工作:

(一)當事人經通知在調解日期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也沒有委托代理人到場的;

(二)當事人明確反對繼續進行調解的;

(三)在調解過程中發現案件性質不適用調解的;

(四)當事人沒有達成調解協議的可能的。

第十二條調解工作終結的,家事調解員應當于三日內制作《家事案件(訴前/訴中/判后)調解復函》,連同相關案件材料遞交家事審判庭。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定期對家事調解員進行考核。對于成績突出的家事調解員,予以獎勵表彰。

第十四條本指引適用于廣州市兩級法院受理的家事案件。

第十五條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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