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家事心理疏導和干預工作指引(試行)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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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3-11-20 20:08 【廣州離婚律師】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家事心理疏導和干預工作指引(試行) 時效性: 現行有效 發文機關: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發文日期: 2018年02月07日 施行日期: 2018年02月07日
為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發揮審判對家事糾紛的診斷、治療、修復作用,加強家事心理疏導員隊伍專業化和工作規范化建設,維護家庭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結合我市開展家事審判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指引。
一、家事心理疏導員隊伍的聘任與管理 第一條家事心理疏導員的主要職責,是在家事案件審理過程中,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依據法官的指示和要求,利用心理學專業知識和業務技能,為家事案件中的當事人及其近親屬提供心理疏導和干預服務。 第二條人民法院應當與婦聯、心理學會、心理學教育研究機構或者心理咨詢服務機構建立心理疏導和干預合作機制,由合作方推薦心理疏導員。具體形式和內容,由雙方協商確定。 第三條對符合如下條件的人員,經人民法院審核,可以聘任為家事心理疏導員: (一)具有心理咨詢專業知識,取得相關資質; (二)身心健康、品行端正、責任感強、熱愛家事心理疏導工作。 聘任為家事心理疏導員的,聘期一般為1-3年,由人民法院頒發家事心理疏導員聘書。 第四條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家事心理疏導員名冊。家事心理疏導員名冊應當介紹家事心理疏導員的姓名、出生年月、性別、工作單位、主要工作經歷和心理咨詢師資質等內容,并在法院網站、家事訴調中心或家事訴調區域內進行公開。 家事心理疏導員實行分級使用制度。由中級法院公布全市法院的家事心理疏導員名冊。基層法院推薦或選任的家事心理疏導員,原則上一般受理各自轄區內家事案件心理疏導和干預的委托,但可以由中級法院根據案件實際情況調配使用。 第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定期對家事心理疏導員進行考核。對于成績突出的家事心理疏導員,予以獎勵表彰。 人民法院發現家事心理疏導員有違反心理疏導工作要求的,應予以批評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家事心理疏導員資格。 二、家事心理疏導和干預工作的開展 第六條家事審判庭審理家事案件時,應適時開展心理疏導和干預。家事心理疏導員出具的相關報告可以作為審理家事案件的參考材料。 家事審判庭負責篩選心理介入案件、啟動家事心理疏導和干預、配合并跟蹤心理疏導和干預工作。 家事心理疏導和干預合作方負責從家事心理疏導員名冊中選派家事心理疏導員實施心理疏導和干預。 第七條當事人主動申請或同意接受心理疏導和干預的,應當填寫《家事心理疏導和干預申請書》(附件二)或者《同意接受家事心理疏導和干預確認書》(附件三)。家事審判庭應當在三日內向家事心理疏導和干預合作方發出《家事心理疏導和干預工作聯系函》(附件四),并與當事人及家事心理疏導和干預合作方協調確定心理疏導和干預介入的時間與地點。 根據案件審理需要,家事審判庭也可以直接邀請家事心理疏導和干預合作方參與談話、調解過程,為當事人及相關人員提供心理疏導和干預服務。 第八條家事心理疏導員應遵守法律法規和職業標準的規定,對工作中獲取的個人信息、案件信息及相關資料均嚴格保密,并及時向人民法院出具記錄當事人心理疏導和干預情況的報告。 第九條家事心理疏導員完成心理疏導和干預后,應當及時向家事審判庭書面反饋心理疏導和干預情況。 心理疏導和干預情況有關材料歸入案件卷宗副卷。 第十條本指引適用于廣州市兩級法院受理的婚姻家庭、繼承糾紛、監護權特別程序案件以及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案件。 第十一條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