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家事案件審理規程(試行)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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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3-11-20 20:05 【廣州離婚律師】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家事案件審理規程(試行) 時效性: 現行有效 發文機關: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發文日期: 2018年02月07日 施行日期: 2018年02月07日
目錄 第一章 適用范圍和指導原則 第二章 審判組織 第三章 家事調解 第四章 開庭審理 第五章 證據規則 第六章 家事調查 第七章 家事心理疏導和干預 第八章 聯動保護 第九章 特殊保護 第十章 案后回訪與幫扶 附則
為適應新時代社會發展需要,充分發揮審判職能與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中的服務保障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一章 適用范圍和指導原則第一條本規程規定的家事案件,包括婚姻家庭、繼承糾紛及婚姻自主權糾紛、監護人責任糾紛、監護人特別程序案件等民事案件。 第二條家事審判應當倡導文明進步的婚姻家庭倫理道德,積極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大力弘揚中華民族傳統家庭美德,著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第三條堅持調解為先,貫徹全程調解原則,發揮審判對家事的診斷、治療、修復作用,實現家事審判司法保障功能與社會治理功能的有機結合。 第四條堅持全面保護家庭成員的身份利益、財產利益、人格利益、安全利益和情感利益,平等保障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依法保障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和睦,維護家庭和諧。 第五條堅持全方位評判婚姻狀況,準確區分夫妻感情危機和夫妻感情破裂,積極化解夫妻感情危機,正確處理保護婚姻自由與維護家庭穩定的關系。 第六條堅持信息化建設與家事審判深度融合的原則,大力推進智慧家事建設,提高家事審判的專業化和智能化水平,積極構建家事訴訟審判管理數據平臺。 第七條堅持多元化化解矛盾的原則,全面建立適應家事審判改革要求的家事調解員、家事調查員、家事心理疏導員隊伍,構建與智慧家事建設相匹配的家事訴調中心或家事訴調區域。 第八條堅持探索符合家事審判規律的審判方式,定期總結家事審判經驗,綜合協調有關家事審判的行政事務。 第九條堅持協作配合的原則,強化與民政、婦聯、教育、共青團、社區、公證、街鎮村等有關單位的溝通合作,建立健全聯動機制,拓寬多元化解決家事糾紛的方法和路徑。 第二章 審判組織第十條中院和各基層法院應當設立家事審判庭,家事審判庭可以按照各自的審判特點及家事糾紛類別組建家事審判專業團隊。 第十一條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家事案件,可以由基層法院的家事審判庭審判人員獨任審理。 第十二條家事審判法官應當優先遴選具有婚姻經歷、熟悉并熱愛家事審判業務、具有豐富調解經驗和心理學專業知識的審判人員。 依案件需要,可邀請具有一定法律知識、熟知婚姻家事特點的人員擔任人民陪審員。 第十三條通過引入家事調解員、家事調查員、家事心理疏導員、公證機構、社工、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等人員,以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充實司法輔助人員隊伍。家事審判輔助人員應具備相關專業資質或專業知識。 第三章 家事調解第十四條審理家事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未經調解不得進行裁判?;橐鲂Я?、身份關系確認等不適宜調解的案件及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除外。 第十五條除不適用調解的案件外,一審、二審家事案件原則上應當在立案前、庭前、庭中、庭后、宣判時和宣判后進行全程調解。 第十六條除不適用調解的案件外,家事案件應當在立案受理前先行調解。 立案庭收到家事糾紛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后,應當進行預立案登記,并在二日內將案件移交至家事審判庭。家事審判庭在收到案件后,應當在三日內將案件交由家事調解員進行訴前調解。 訴前調解期限為三十日,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適當延長。 第十七條當事人經訴前調解達成一致的,家事調解員應當制作調解協議,由家事調解員和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 當事人申請對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的,家事審判庭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確認。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訴前調解過程中未能達成一致的,家事審判庭應當于當日將案件材料交還立案庭立案登記。 在訴前調解階段,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作出妥協而認可的事實,不得在后續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根據,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十九條案件受理并安排開庭后,家事審判庭應當委托家事調解員進行庭前調解。因特殊原因未進行庭前調解的,應當委托家事調解員于當天開庭前對當事人進行調解。 庭審結束至宣判前,當事人有調解可能的,還可以委托家事調解員進行庭后調解。庭后調解期限為三十日。 當事人不同意繼續調解或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二十條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的情形外,主審法官應當制作法律文書。 第二十一條一審判決宣判時,對于雙方爭議較為激烈、意見難以統一的當事人,可由法官與具有心理疏導專業知識的家事調解員共同進行判后調解。 判后調解應當在一審判決的上訴期限內完成。 第二十二條判后調解期限屆滿時當事人仍然堅持上訴的,由一審法院將判后調解材料歸入案件卷宗,一并移送至二審法院。 第二十三條調解期間不計入審限,由主審法官層報分管院長批準同意。 第二十四條根據案件需要或者經當事人申請,家事審判庭可通知當事人的家庭成員、家族長輩、親朋好友或者其他有利于促成調解的單位代表和個人協助家事調解員進行調解。 第二十五條家事案件的調解可以不局限于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但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探視方式的調解,不得損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申請一并調解有關親屬之間的其他債權債務糾紛的,家事審判庭可以通知有關親屬參與調解,一并調解解決有關糾紛。 第二十七條家事調解員進行調解,應當遵從法官指引,兼顧雙方當事人利益,保持客觀、公正、中立,保守案件秘密,保護當事人隱私。 第四章 開庭審理第二十八條訴前調解不成的,立案庭應當于收到家事審判庭交還案件材料的當日依法立案登記。 第二十九條立案受理后,立案庭應當向當事人送達《家事糾紛訴訟指引》,告知當事人一般訴訟權利與義務、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以及申請調查取證、申請家事調解、申請家事心理疏導、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申請財產保全、申請法律援助、申請減免訴訟費用、申請離婚證明書等內容。 離婚糾紛還應當向當事人送達《離婚財產申報表》。 第三十條對于表達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人民法院可以在起訴、答辯、舉證等方面給予必要的協助。因經濟困難且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引導并協助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 第三十一條除本人不能表達意思外,涉及身份關系爭議的家事案件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應當親自到庭參加訴訟。確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庭的,需向家事審判庭遞交書面申請并經批準后,可以不到庭。 應當到庭參加訴訟的前款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到庭。 對于確有特殊情況無法到庭參加案件審理的,可以運用網絡視頻的方式進行身份確認、案件調解和案件審理。 第三十二條離婚案件中一方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由其監護人代為進行訴訟。 第三十三條審理離婚案件時,當事人僅訴請離婚,未對子女撫養和探望問題、財產分割問題提出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釋明,引導當事人對子女和財產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第三十四條婚姻家庭糾紛、繼承糾紛中,被告請求處理超出原告主張范圍的財產時,可以一并審理。 第三十五條審理離婚案件,雙方有和好可能的,可以設置一定期限的冷靜期。設置冷靜期的,應經合議庭評議決定后報庭領導審批。 家事審判庭在冷靜期內應主動了解雙方當事人相關情況,認為有必要對當事人進行調解的,可通過委托家事調解員、電話調解等方式進行調解。 第三十六條一審案件冷靜期不超過六個月,二審案件冷靜期不超過三個月。 冷靜期不計入審限,由主審法官層報分管院長批準同意。 第三十七條審理家事案件,應當公開宣判。 家事案件宣判時,應當通知當事人本人到庭,由法官和家事調解員共同向當事人解釋裁判依據和理由,做好服判息訴工作。 直接送達裁判文書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應當在送達之日起五日內由法官與有心理疏導專業能力的家事調解員通過網絡視頻、電話方式或其他方式向當事人解釋裁判依據和理由,做好服判息訴工作。 第三十八條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出具離婚證明書的,人民法院應當在離婚案件判決生效后及時出具。 第五章 證據規則第三十九條審理家事案件,除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外,應當合理分配舉證責任。 相關法律以及司法解釋沒有具體規定舉證責任承擔時,家事審判庭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第四十條鑒于家事案件的隱私性和當事人的身份特殊性,在審查證據效力和證明力大小時,在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的同時,可結合日常生活經驗,運用邏輯推理,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第四十一條訴訟過程中,對于可能存在婚姻無效、可撤銷婚姻及其他身份關系爭議的情形的,家事審判庭應主動依法進行調查取證。 對依法取得的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由當事人進行質證。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自認的涉及身份關系確認及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事實,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 負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應當對上述自認的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第四十三條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的與其年齡、智力和認知水平相適應的證言,經質證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第四十四條請求取得未成年人子女撫養權的,應當舉證證明該主張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符合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 第四十五條離婚案件當事人應當進行離婚財產申報。人民法院應當明確告知當事人不如實申報財產應承擔的訴訟風險。對于申報不實、故意隱匿財產的當事人依法對其少分或不分財產;構成妨害民事訴訟的,可以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第四十六條對《離婚財產申報表》中涉及需要調查核實的相關財產,或者當事人申請調查取證符合法律規定的,家事審判庭應當進行核實或調查取證。 對《離婚財產申報表》中涉及需要調查核實的相關財產,代理律師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律師調查令。律師調查令審查和簽發程序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家事調查第四十七條家事審判庭可以依申請或依規程委托家事調查員就特定事項進行調查。委托前,可以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 第四十八條家事調查員應在家事審判庭指定的調查事項范圍內實地走訪,并對相關事項進行調查,在進行調查后應當及時提交家事調查報告。 第四十九條根據家事案件審理需要,家事調查范圍主要包括: (一)當事人的性格、經歷、教育、工作、居住環境和身心狀況等方面的情況; (二)當事人的婚姻狀況、夫妻關系、家庭關系、財產狀況及家事糾紛產生的原因等; (三)未成年人的學習、生活、心理和撫養狀況,老年人的生活和贍養狀況等; (四)家事審判庭認為需要調查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條家事調查報告應于接受調查委托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但經家事審判庭批準同意的,可以延長一個月,并以延長一次為限。 家事調查期間不計入審限,由主審法官層報分管院長批準同意。 第五十一條家事調查報告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審理需要,決定是否予以質證或詢問。 第七章 家事心理疏導和干預第五十二條審理家事案件時,可適時引入心理疏導和干預。心理疏導和干預過程中形成的相關材料和鑒定意見,可作為審理家事案件的參考材料。 第五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議當事人及其近親屬接受心理疏導和干預,當事人也可以主動申請心理疏導和干預: (一)離婚糾紛中,雙方當事人對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分歧較大,或者當事人情緒波動較大的; (二)離婚糾紛中,父母離婚對未成年子女的心理、成長造成較大不良影響的; (三)撫養糾紛、探望權糾紛中,未成年人及其父、母之間的關系較為緊張,可能對未成年子女的心理、成長造成較大不良影響的; (四)家事案件中,家庭暴力持續時間較長,對當事人的身心造成較大不良影響的; (五)宣判時,當事人情緒波動較大,或訴訟爭議較激烈的; (六)家事審判庭認為需要進行心理疏導和干預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條當事人主動申請或同意接受家事心理疏導和干預的,應當填寫《家事心理疏導和干預申請書》或者《同意接受家事心理疏導和干預確認書》。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確定家事心理疏導員并由家事心理疏導員介入心理疏導和干預工作。 第五十五條家事心理疏導員出具的記錄當事人心理疏導和干預情況的報告,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家事案件的參考。 心理疏導和干預情況的報告應于接受家事心理疏導和干預委托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 家事心理疏導和干預期間不計入審限,由主審法官層報分管院長批準同意。 第八章 聯動保護第五十六條當事人主動提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家事審判庭應當在受理后的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 調解或審理家事案件過程中,發現存在家庭暴力情形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時,應及時引導家庭暴力受害方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第五十七條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應按照《廣州市反家庭暴力聯動機制實施意見》的規定,及時轉介有關單位進行跟進處理。 第五十八條家事案件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九條調解或審理家事案件過程中,發現存在各類嚴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情況時,應按照《廣州市處理嚴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案件工作流程規定(試行)》的規定,轉介廣州市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辦公室進行協調救助。 第九章 特殊保護第六十條審理家事案件的過程中,女方提出有遭受家庭暴力情形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時,是否進行家事調解應充分尊重女方的真實意愿。女方明確拒絕調解的,應當及時判決。 第六十一條審理家事案件的過程中,發現女方有遭受嚴重家庭暴力的情形的,原則上不予設置冷靜期。 第六十二條審理涉及撫養權和探望權的家事案件,未成年人未滿八周歲且原、被告條件相當的,應在有利子女權益的條件下,優先考慮子女判歸女方撫養。 第六十三條審理家事案件,應當聽取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意見,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 在聽取未成年人的意見時,應當提供適宜未成年人心理特點的場所,確保其隱私和安全。必要時,可通知家事調解員或心理疏導員在場陪同。 第六十四條對原、被告均拒絕直接撫養子女的離婚案件,經釋明雙方仍拒絕直接撫養的,判決不準離婚,但在判后應作好調解、心理疏導和干預工作及回訪工作。 第六十五條為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未成年子女不得旁聽家事案件開庭審理,但應根據案件需要在庭外單獨征詢未成年子女的意見。 第六十六條審理涉及撫養權和探望權的家事案件,為充分了解未成年子女的真實意愿,在聽取未成年子女意見時,父母或者其他家庭成員原則上不得在場。 在聽取未成年子女意見后,家事審判庭可以將未成年子女的意見告知父母,但未成年子女明確表示不告知父母、內容涉及未成年子女遭受家庭暴力或者其他可能影響親子關系的情形的,可以不告知,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并將相關材料歸入案件卷宗副卷。 第六十七條原、被告一方有爭搶、隱匿未成年子女等行為的,或者在學校等公共場所作出不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行為,確定撫養關系時可作為不利于直接撫養子女的因素考慮。 第六十八條審理涉及贍養的家事案件,老年人提出要求贍養人履行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義務的,應當優先審理,做好贍養人與老年人之間的調解及心理疏導和干預工作。 第六十九條審理涉及法定繼承的家事案件,老年人為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第十章 案后回訪與幫扶第七十條人民法院應當積極開展家事案件案后回訪工作。 人民法院可以與檢察、公安、教育、民政、司法、衛計委、團委、婦聯、社工等單位及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建立聯動回訪與共同幫扶機制,提升社會綜合治理的效果。 第七十一條對于存在較大爭議、家庭暴力、敏感復雜、調解和好、因未妥善處理子女撫養關系而判決不準離婚等情形的案件,應當進行案后回訪。 第七十二條案后回訪工作可由主審法官開展,也可以聯合家事調解員、心理疏導員或婦聯、街道、社區組織的相關工作人員共同開展?;卦L可通過電話回訪、上門訪談等方式進行。 案后回訪應當制作考察報告并單獨成冊歸檔。 第七十三條回訪原則上以六個月為限,每三個月進行一次?;卦L期限屆滿后,對危害情形依舊存在或生活確有困難的,轉介相關單位繼續進行幫扶工作。 附則第七十四條本規程所稱家事審判庭,包括廣州市兩級法院專門審理家事案件的審判庭或審判部門。 第七十五條本規程中的家事調解、家事調查、家事心理疏導和干預,依照《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家事調解工作指引(試行)》、《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家事調查工作指引(試行)》和《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家事心理疏導和干預工作指引(試行)》具體實施。 第七十六條本規程由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本規程的相關條款在執行過程中與上級部門出臺的相關文件相抵觸時,按照上級部門的文件規定執行。 第七十七條本規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