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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同居期間設立公司的,解釋同居關系時,股權應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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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0-08-19 22:25作者:皓哲律師團隊

廣州婚姻家事律師

當事人同居期間設立公司,解釋同居關系時,股權應如何分割?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周某某與蔣某某在好友的介紹下相識并開始同居生活。2018年10月,周某某與蔣某某共同出資200萬元設立夢舟公司,其中周某某出資120萬元,持有公司60%股份,并擔任夢舟公司法定代表人。事后,兩人共同的好友楚某某、趙某某等人陸續向夢舟公司出資,擔任股東。經過一年經營,周某某與蔣某某兩人因經營觀念不合,工作中多次發生沖突。2019年10月,兩人決定解除同居關系,同時,周某某和蔣某某不再擔任夢舟公司股東,請求公司對兩人持有股權進行回購。2020年年初,夢舟公司作出股東會決議的,同意回購兩人股權并支相應錢款,股權對價轉賬至周某某個人賬戶。

事后,蔣某某以投資設立夢舟公司時,兩人為同居關系為由,要求平均分配股權對價。周某某不同意,認為同居關系不同于夫妻關系,兩人應按照各自股權比例取得相應對價。

雙方發生爭議,遂訴至法院。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周某某與蔣某某就涉案股權對價應如何分配。

經查,周某某與蔣某某在同居期間,雙方共同出資設立夢舟公司,其中周某某持有60%股份,蔣某某持有40%股份。經過一年經營,雙方決定退出夢舟公司,不再擔任夢舟公司股東,并由夢舟公司回購其股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我國《物權法》規定,“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車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外,視為按份共有。”

據此,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取得財產所形成的共有關系,不同于婚姻關系中夫妻雙方共同取得的財產性質為共同共有,在同居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應當認定為按份共有。周某某和蔣某某就其在夢舟公司持有股權的對價,應當按照各自的股權份額分配回購錢款。


律師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我國物權法中規定了兩種類型的共有,分別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其中,共同共有一般僅限于各方當事人間有明確約定,或者各方當事人存在親屬、夫妻等特殊關系的情況。而在無特殊約定或特殊情況下,一般認定為按份共有。

本案中周某某與蔣某某雖然在同居生活期間出資設立夢舟公司,但是同居關系不同于夫妻關系,如無特殊約定,同居期間所得財產屬于按份共有而非共同共有。因此,周某某與蔣某某就回購股權的對價應當按照各自出資份額取得相應錢款。


相關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10.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字第112號《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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