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協議離婚時,約定一方向對方支付經濟補償金,該約定是否有效?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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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0-06-03 21:01作者:皓哲律師團隊 【廣州婚姻家事律師】 夫妻雙方協議離婚時,約定一方向對方支付經濟補償金,該約定是否有效?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劉某某與孟某某在他人介紹下相識并辦理結婚登記,婚后兩人因生活觀念不和,爭吵不斷,未生育小孩。2019年年初,劉某某與孟某某協商一致,簽署離婚協議。在協議中,雙方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達成一致后,另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雙方辦理完畢離婚手續后,劉某某向孟某某支付8萬元作為經濟補償款,該錢款應在離婚手續辦理完畢后的1周內支付。 2019年,雙方領取離婚證件,但劉某某未向孟某某支付經濟補償款,而是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脫不還。2020年3月,劉某某向孟某某出具借條,借條中約定,今欠付孟某某人民幣10萬元,該欠款總額是我與孟某某離婚時答應支付但一直未能支付的借款總額加利息部分。還款日期為2020年4月1日。 到期后,劉某某仍未向孟某某支付錢款,孟某某遂持離婚協議書及借條向法院起訴,要求劉某某承擔支付經濟補償款的責任。 庭審中,被告人劉某某主張,雙方離婚時已經就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問題達成一致,劉某某無需向孟某某支付經濟補償款,該錢款的約定不符合法律規定而無效。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本案中的爭議焦點是,協議離婚中,夫妻雙方已經就共同財產的分割達成一致約定的,一方另向對方做出的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約定是否有效。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的,發給離婚證。”因此我國婚姻法規定,協議離婚的前提是雙方對子女和財產問題有適當處理,并未限制雙方僅能對共同財產的分割進行。因此法院認定,涉案離婚協議是劉某某與孟某某在辦理離婚登記時,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簽訂,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該規定依法有效。劉某某應當向孟某某支付經濟補償金。 同時,雖然雙方在離婚協議中未約定離婚補償金的利息計算,但是劉某某在向孟某某出具的借條中明確約定向其支付未按時給付經濟補償款期間利息的,且該利息約定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故應視為其自愿做出的意思表示,應當受借條內容約束。故法院根據借條中確定的數額,判決劉某某應向孟某某支付經濟補償款10萬元。 律師分析 本案中需要注得的是,協議離婚的前提是雙方對子女、財產問題的處理達成一致。但是具體如果處理子女、財產問題則屬于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圍,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依法有效。 本案中,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對夫妻共同財產做出處分后,另行約定劉某某向孟某某支付經濟補償款的,系雙方自愿做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合法有效。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的,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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