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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職主婦”離婚時要求男方支付扶養費能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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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6-03-24 10:41

1996年登記結婚,婚后共同生育了兩個小孩,楊某一直在家當“家庭主婦”,照顧兩個小孩,游某在外務工。因雙方經常聚少離多,交流較少,在一起時又經常爭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2020年,游某想和楊某離婚,但楊某一直在家當“家庭主婦”,沒有收入來源,要求游某支付扶養費。


【分歧】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游某應否支付楊某扶養費,存在兩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游某不應支付楊某扶養費。夫妻之間的幫扶義務是基于夫妻關系產生的,楊某與游某離婚后,雙方婚姻關系自然解除,就不存在幫扶義務。


第二種觀點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夫妻有相互撫養的義務。且“全職主婦”在家庭中身負重要職責,在家庭中的付出是無法進行量化,扶養費也是法律保護“全職主婦”的權益。因此游某應支付楊某扶養費。


【管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夫妻有相互撫養的義務。需要扶養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有要求其給付扶養費的權利。”婚后楊某一直在家當“全職主婦”,沒有自己的工作及收入來源,離婚后生活難以得到保障,游某作為丈夫,對楊某負有幫扶義務。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雙方婚姻關系解除是發生經濟補償責任的必要條件。本案中楊某對家庭負擔的義務較多,在離婚時,可以向另一方游某提出進行經濟補償的請求。


綜上所述,游某應按照法律規定支付楊某扶養費。

作者:樂安縣人民法院 蔣薈 黃少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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