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小某與熊某撫養費糾紛案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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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6-03-17 09:25 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熊某與黎某(女)開始同居生活,后辦理結婚登記,并于2011年8月生育一子熊小某。2017年5月,熊某與黎某協議離婚,約定熊小某隨母親黎某生活,生活費由黎某負擔,醫療費由熊某負擔,教育費雙方各負擔50%。因父親熊某未完全履行醫療費、教育費支付義務,熊小某訴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熊某支付所拖欠的醫療費、教育費合計4萬余元,并判令熊某每月增加支付生活費1200元。 辦理情況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熊某自離婚以來,僅給付過醫療費1萬余元,未按約定履行給付醫療費、教育費的義務,熊小某要求其支付所拖欠的醫療費、教育費4萬余元,依法應予支持。離婚協議雖約定生活費由黎某一人負擔,但黎某被納入低保對象,其收入微薄、生活相對困難,近年來熊小某因患疾病先后到南昌、北京等地多家醫院治療,且需要持續治療和加強營養,生活費開支必然增加,黎某的經濟狀況已明顯不足以保障熊小某正常生活所需,影響了熊小某健康成長。熊某月收入約5000元,具有撫養能力。考慮到熊某與黎某之間存在生活費、醫療費分別負擔的約定,酌定判決熊某自2024年6月起每月另支付熊小某撫養費600元,直至熊小某十八周歲為止,且須于每年12月30日之前結清當年全部撫養費。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認定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未按離婚協議約定履行撫養費給付義務的基礎上,支持了未成年子女要求給付所拖欠撫養費的主張,與此同時,秉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則,結合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撫養能力變化、所負擔的生活費開支增加和另一方具有撫養能力等情況,依法支持未成年子女提出超過約定撫養費數額的主張,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和生存權利。 【廣州離婚律師】注:本文來源網絡,供學習參考,版權歸作者所有,如需刪文請聯系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