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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某訴李某等婚約財產(chǎn)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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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時間:2026-03-11 09:05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趙某(男)與李某相識戀愛。按照當?shù)亓曀住吧祥T提親”時,趙某給付禮金6.6萬元。2021年2月,雙方舉辦婚禮后共同生活。李某答應趙某,在趙某為其買車后辦理結婚登記,趙某于是給予李某購車款15萬元。2021年3月雙方發(fā)生爭吵,李某獨自回娘家生活,后雙方未能就登記結婚事宜協(xié)商一致。戀愛期間,李某曾懷孕但人工流產(chǎn)。趙某起訴請求判令李某返還彩禮6.6萬元及購車款15萬元。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趙某訂婚時給付李某的6.6萬元,系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屬于彩禮。關于趙某給付的15萬元購車款,結合聊天記錄等在案證據(jù),可以確定給付行為是以結婚為目的,亦屬于彩禮性質(zhì)。趙某與李某雖訂立婚約,但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李某在舉行婚禮后不足一月即獨自回娘家生活,雙方尚未開始持續(xù)、穩(wěn)定的共同生活,對趙某請求返還彩禮的訴請,應予支持。考慮彩禮的實際消耗以及李某曾有中止妊娠等具體情況,在扣除共同消費等費用后,判決李某返還17萬余元。

【典型意義】

彩禮作為習俗,其形式和內(nèi)容也會隨著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而發(fā)生變化。近年來,為締結婚姻,當事人除給付禮金形式的彩禮外,還存在給付購車款、購房款等大額款項行為。該款項與禮金形式的彩禮同樣承載著給付一方對締結婚姻的期望。人民法院在審查在案證據(jù)基礎上,應當認定以婚姻為目的給予的購車款、購房款等大額款項具有彩禮性質(zhì)。如果雙方當事人未能締結婚姻,可按照彩禮返還規(guī)則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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