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與王某的離婚糾紛案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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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6-03-10 10:25 基本案情 林某(女)與王某于2013年登記結婚,后生育一子王小某。雙方長期分居兩地,感情逐漸淡漠。2023年,王某向法院訴請離婚,并要求王小某歸其撫養。 林某不同意,并提交王小某的戶口本、林某父親簽署的《證明》等,證明王小某長期隨林某生活并在林某居住地上學,同時外祖父也自愿將房屋提供給林某及王小某長期居住,希望王小某歸自己撫養。雙方對子女撫養和探望權問題難以達成一致意見。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對子女撫養存在爭議,均主張由自己直接撫養,本案在對王小某的撫養權歸屬作出認定的同時,也應一并處理探望權問題。 因雙方之間分歧較大,法院積極進行釋法明理,并要求雙方各自提出子女撫養和探望的具體方案,作為法院裁判的參考和考量因素。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規定,王小某長期隨林某共同生活,已形成較為穩定的生活環境,故由林某直接撫養為宜,王某按月支付撫養費。 對于探望權,結合雙方提交的具體方案,對每月以及寒暑假、國慶春節等節假日王某行使探望權的方式和時間進行了詳細列明。同時法院還明確告知林某不履行探望協助義務的法律后果。該案判決生效后,探望權履行情況良好。 典型意義 探望權的順暢行使有利于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發展,有助于緩和離異雙方的對立情緒,減少因探望引發的糾紛,維護家庭與社會和諧。 實踐中,離異雙方因積怨未消等各種原因,直接撫養方往往拒絕協助對方探望子女,離婚協議或判決書中又往往對探望方式、時間、地點等并未予以明確,導致探望權難以得到有效行使。 本案中,人民法院積極向雙方釋法明理,要求雙方各自提出子女撫養和探望的具體方案,同時釋明不履行協助探望的法律后果,在此基礎上,妥善處理子女的撫養和探望問題。 裁判主文摒棄籠統表述,對探望權的時間和方式進行了詳盡安排。這種“撫養權歸屬清晰、探望權細節明確”的處理方式,既保障了子女對父母雙方的情感需求,又提升了裁判執行力,從根源上減少了糾紛隱患,對破解探望權履行難具有指導意義。 【廣州離婚律師】注:本文來源網絡,供學習參考,版權歸作者所有,如需刪文請聯系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