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與趙某離婚糾紛案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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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6-03-10 10:24 基本案情 張某和趙某(女)于1993年結婚,婚后生育一女。雙方長期矛盾尖銳,因家庭糾紛已報警5次。 2025年,張某將趙某訴至法院,請求判決離婚。趙某表示同意離婚。法院經審理發現,雙方存在房產、股權等大量夫妻共同財產未申報,先后簽發14份律師調查令,查明了夫妻共同財產。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 雖然張某在起訴時僅要求離婚,未主張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經調查,雙方夫妻共同財產數額較大,且多由張某掌控,僅處理雙方的夫妻關系而不處理共同財產,并未徹底解決雙方之間的離婚糾紛,也不利于趙某的日后生活。法院通過簽發律師調查令,查明了夫妻雙方名下的共同財產。 經過多輪開庭和調解,張某與趙某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協議,解除雙方婚姻關系,對雙方共有的房屋和股權依法進行分割,由張某向趙某分期支付房屋和股權折價款共計630萬元。 典型意義 離婚糾紛不同于普通民事糾紛,不僅涉及人身關系的處理,也涉及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若在法院判決離婚時不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處理,雖然當事人在離婚后可另行起訴分割財產,但無疑會增加當事人訴累,浪費司法資源,也不利于社會關系穩定。 因此,法院在離婚訴訟中主動查明夫妻共同財產,符合糾紛一次性、實質性化解的司法理念。本案中,女方未掌控主要夫妻共同財產,若僅處理男方起訴離婚的請求,女方的合法權益極易在“無主張即無救濟”的表象下被架空,可能出現“離婚即返貧”的情況。 法院未拘泥于原告的訴訟請求范圍,積極履行職責,通過簽發多份調查令,查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為平衡雙方的合法權益奠定了堅實基礎。 在此情況下,又通過多次釋法明理和不懈努力,促成雙方達成公平合理、可執行、可操作的調解協議,彰顯了司法在修復社會公平、保護婚姻弱勢一方的主動作為與人文溫度,是實現“案結事了人和”目標的生動實踐。 【廣州離婚律師】注:本文來源網絡,供學習參考,版權歸作者所有,如需刪文請聯系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