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生前訂立的打印遺囑,為何法院判無效? 二維碼
6
發表時間:2026-02-05 17:24 林大爺共生育了7個子女,老二不幸于1997年離世。2012年,因林大爺年事已高,兄弟姐妹6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達成一份調解協議書,載明林大爺由6人共同贍養,所需醫療、護工費用由6子女共同承擔。因林大爺的戶口及房卡中有老四的名字,故約定今后如遇拆遷,老四得50%,林大爺得的50%由六子女平分。 2016,林大爺的宅基地房屋被拆遷,分得一套拆遷安置房。2022年,林大爺去世。林大爺離世后,其5子女想按照此前的協議平分林大爺的遺產,卻被老四拒絕。于是幾個子女將老四告上了法院,要求繼承林大爺的遺產。 庭審中,老四拿出了一份打印遺囑,辯稱林大爺早在2013年就已經訂立了遺囑,載明案涉房屋另50%的產權由老四享有,該遺囑還邀請了見證人進行了見證。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為林大爺于2013年經見證的遺囑是否有效。根據法院從見證人處調取的視頻資料,當見證人就過世后財產處置問題與林大爺進行確認時,林大爺表示“誰養我房子給誰”“六個人一起養就六個人分”,這意味著只要承擔贍養義務的子女都有權分得遺產。但在打印遺囑中并未體現這一前提約定,僅載明“這些財產在我故世后都歸老四所有”,未能真實、準確地反映林大爺對其過世后就個人財產處分的意思表示。此外,從簽訂遺囑后直到去世前,林大爺由老六和老七照顧,無法認定老四已經履行了林大爺所提出的單獨取得財產份額的條件,故對該打印遺囑的效力,法院不予認定。 在遺囑被認定無效后,應按法定繼承處理林大爺的遺產。因老大放棄繼承,最終,法院判決案涉不動產歸老四所有,林大爺50%的份額按照遺產劃分,老四需補償其余兄弟姐妹各5.8萬余元,去世子女的份額由孫輩代位繼承。 判決后,老四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目前該案已生效。 法官說法 打印遺囑的優勢在于制作方便、省時省力,但也容易被偽造。故為了最大可能確保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得到遵循,法律對這種遺囑形式在形式要件上都有較為嚴格的要求:一是打印遺囑應當符合時空一致性的要求,即見證人應全程見證遺囑訂立的整個過程。二是打印遺囑的每一頁都要有遺囑人及見證人簽名并注明年、月、日。此外,打印遺囑對見證人身份也有限制,見證人不能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都不能成為見證人。 更重要的是,打印遺囑必須反映出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本案中,案涉打印遺囑雖載明“遺產由老四享有”,但在視頻資料中卻有“誰養我房子給誰”“六個人一起養就六個人分”的意思表示,這份打印遺囑無法反映出林大爺設立遺囑的真實意愿,故認定無效。 為順應時代變化,呼應社會需求,民法典新增打印遺囑等遺囑形式,為實踐中的新遺囑形式提供了法律依據,使遺囑人訂立遺囑的方式更加多元便捷。同時,民法典對打印遺囑形式的要求,本質上是守護遺囑人的真實意愿。在科技深度融入生活的今天,既要善用技術工具,也要遵循法律規則,讓每一份囑托皆能抵達應至之處。 來源:中國法院網 【廣州離婚律師】注:本文來源網絡,供學習參考,版權歸作者所有,如需刪文請聯系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