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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破裂時,一方主張的債務能否讓配偶“共同背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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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6-01-29 08:59

基本案情:男方訴離婚并主張8萬元共同債務,女方否認

原告朱某與被告吳某于2021年5月登記結婚,婚后因性格不合、生活習慣差異大頻繁爭吵。原告起訴離婚,并主張雙方存在8萬元夫妻共同債務,稱該債務系原告為滿足被告整容、消費等需求而以個人名義向親友借款,要求被告共同承擔。

被告不同意離婚,并否認存在共同債務,表示對8萬元借款毫不知情。

法院審理:個人名義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不構成共同債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雖已結婚共同生活,但雙方婚后因性格、生活習慣差異大,經常爭吵,導致雙方夫妻感情破裂。據此,原告請求離婚,法院予以準許。關于原告請求確認原、被告存在8萬元夫妻共同債務的主張,因該債務系原告以其個人名義借款,未舉證證實屬于原、被告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且也未舉證證實出借人主張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故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如何避免“被負債”?

一、什么是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共同債務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共同意思表示:夫妻雙方共同簽字確認的債務,或一方事后追認;

2.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如衣食住行、子女教育、醫療等);

3.共同生活或生產經營: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如共同經營企業、購置共有房產等)。

二、非夫妻共同債務

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

1.個人名義借款未用于家庭:如一方擅自借款用于賭博、個人揮霍、婚外情消費等;

2.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額債務:如單方大額借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債權人無法證明用途;

3.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夫妻約定債務由一方承擔,且債權人知曉該約定;

4.婚前債務:婚前個人債務,除非用于婚后共同生活。

三、夫妻一方如何避免“被負債”?

1.審慎簽字:避免隨意為配偶的借款合同、擔保協議簽字,尤其是大額債務;

2.保留證據:若配偶單方借款,留存家庭收支記錄、銀行流水等,證明未用于共同生活;對配偶的異常消費(如大額轉賬、奢侈品購買)及時提出書面異議;

3.及時溝通:發現配偶有不明債務時,通過書面、聊天記錄等方式明確表示不同意承擔;

4.離婚時積極舉證:若主張債務為配偶個人債務,需提供消費去向、借款未用于家庭的證據(如借款用于賭博、婚外情消費的記錄);若配偶主張共同債務,要求其提供“共債共簽”或“家庭用途”的憑證。

來源:博白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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