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時約定由直接撫養方獨自承擔孩子撫養費,未直接撫養方就能“甩手”不管嗎?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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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6-01-26 08:19 “離婚協議中關于撫養費的約定合法有效,但不能剝奪子女的法定權利。”法官向趙某釋法: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是法定義務,即便協議約定一方不支付費用,子女仍可在“必要時”:如直接撫養方經濟惡化、子女開支顯著增加等情況主張合理費用。 父母離婚時約定由直接撫養方獨自承擔孩子撫養費,未直接撫養方就能“甩手”不管嗎?近日,淮南市謝家集區人民法院李郢孜人民法庭審理的一起撫養費糾紛案件給出明確答案。 2016年10月,張某與趙某協議離婚,約定兒子小明由張某直接撫養,撫養費由張某全額承擔;母親趙某不支付任何費用,但享有探望權。 離婚后,小明的生活、教育等開支一直由張某獨自承擔。可隨著小明年齡的增長,學習生活支出日漸增加,加之張某因收入銳減,雙重壓力下,張某的家庭經濟負擔驟增,他不得不向父母求助。為此,張某也曾多次找到小明的母親趙某,要求其履行子女撫養義務,支付一定的撫養費,但趙某以協議約定其不承擔撫養費為由予以拒絕。雙方協商無果后,小明作為原告將母親趙某訴至法院,要求其每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至18周歲,并承擔教育費用10230元。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并未直接開庭審理,而是先通過“背靠背”方式與雙方溝通。經了解,趙某雖以協議為由拒絕支付撫養費,但每次探視小明時都會購買衣物、學習用品,“物質上總想多補償孩子”,張某則承認“當時沒想到后來收入會降這么多”。 “離婚協議中關于撫養費的約定合法有效,但不能剝奪子女的法定權利。”法官向趙某釋法: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是法定義務,即便協議約定一方不支付費用,子女仍可在“必要時”:如直接撫養方經濟惡化、子女開支顯著增加等情況主張合理費用。 經過法官多次耐心勸說和法理情結合的疏導,趙某同意每月支付小明相應的撫養費,直至小明年滿18周歲,案件得以圓滿解決。 法官說法:離婚協議中約定一方不需要支付子女撫養費的,該協議僅對協議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不能因此剝奪或限制未成年人的相關權利。因此,離婚協議的約定不能當然免除各方應盡的法定撫養義務,另一方或子女在必要時有權向不支付撫養費的一方主張權利。無論雙方離婚與否,未成年子女仍有權利要求父母雙方履行撫養和教育義務,該項權利屬于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權利。 來源:謝家集區法院 【廣州離婚律師】注:本文來源網絡,供學習參考,版權歸作者所有,如需刪文請聯系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