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結婚登記育有一子,分手后彩禮能否要回? 二維碼
6
發(fā)表時間:2026-01-13 09:41 【案例苑】 ●案情:李明(化名)與華娟(化名)經(jīng)人介紹相識,共同生活后生育一子,后來雙方舉行結婚儀式,華娟收到李明彩禮款16萬元,但并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后雙方感情破裂,終止同居關系。李明起訴主張華娟返還80%彩禮,共計12.8萬元。 ●判決: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李明、華娟雙方共同生活并按民間習俗舉行了婚禮,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生育一子,且共同生活期間必然因日常消費及生育、撫養(yǎng)孩子產(chǎn)生相關費用,若在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數(shù)年且已共同養(yǎng)育子女2年后仍要求返還彩禮,對華娟明顯不公平。最終,法院判決駁回李明的訴訟請求。李明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說法:彩禮是我國常見的婚嫁習俗,然而當婚姻破裂,彩禮返還問題常常成為婚姻家庭案件的爭議焦點。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法院應支持返還彩禮有三種情形: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一般情況下,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如果未共同生活,或者同居時間較短,通常要返還彩禮。 本案中,法院認為,上述關于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應返還彩禮的規(guī)定,應當限于未共同生活的情形。本案中,男女雙方舉行結婚儀式后共同生活較長時間,且已育有子女,只因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而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關系。但在審理彩禮返還糾紛時,不應當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實”。本案中,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按照當?shù)亓曀着e辦了婚禮,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三年有余,且已生育一子,駁回返還彩禮的訴訟請求有利于平衡各方當事人利益,特別是對婦女合法權益的保護。 來源:光明日報 【廣州離婚律師】注:本文來源網(wǎng)絡,供學習參考,版權歸作者所有,如需刪文請聯(lián)系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