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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做生意欠下大額債務,妻子要共同承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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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5-12-30 10:41

近日,運城市新絳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法院判決妻子不用承擔丈夫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欠的債務。


案情回顧


2020年5月,被告韓某因承包工程周轉資金困難,提出向原告劉某借款20萬元整,2023年5月26日雙方結算后,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借條一張,雙方擬定還款計劃,2023年8月底結清本金20萬元,2023年10月底結清利息。之后被告未按還款計劃歸還。原告劉某訴至法院,主張該筆借款系韓某夫妻二人為家庭生活所負債務,應由二人共同償還。


本案的焦點在于韓某向劉某所借的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法院審理


新絳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原告劉某明知被告韓某借款用于承包的工程資金周轉,現承包工程未結算,借款未用于二被告家庭生活,數額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原告劉某無法證明該債務用于韓某夫妻共同生活或有共同借款意思表示,故該筆借款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原告請求韓某夫妻共同償還理據不足,新絳縣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債務應由被告韓某個人清償。遂判決被告韓某償還原告劉某借款本金20萬元及利息。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夫妻共同債務有兩種情況,共簽共債和家事日常代理。共簽共債是指夫妻雙方對債務有共同合意,由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家事日常代理是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判斷標準往往需要結合債務金額、舉債次數、債務用途、家庭收入狀況、消費水平、當地經濟水平和一般社會生活習慣。


同時,建議債權人在出借款項時,要全面了解對方的婚姻情況及款項用途,并盡量以書面形式載入借據;如相關借款確實是出借給夫妻二人的款項,則應堅持“共債共簽”,即使夫妻一方無法到場,也要通過事后追認、錄視頻、發微信等方式作出同意共同負擔債務的意思表示。


來源:新絳縣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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