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生前同居女友和女兒為遺產鬧上法庭,法院:遺囑有效,遺產依法分配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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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5-11-17 08:42 基本案情 張某某(男,73歲)自2010年左右與田某某(女,66歲)未辦理結婚登記共同居住,直至2024年11月去世。 張某某過世前,以打印與自書相結合的填空式方式立下遺囑:生前留下的現金70%歸與其有未婚同居關系的田某某所有,30%歸女兒小張所有;死后喪葬費用、工資補貼等全部歸田某某所有。 小張認為該遺囑無效,訴至法院,要求重新分配父親遺產。 岳陽市屈原管理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案件的爭議焦點為:一、遺囑是否有效?二、張某某生前所留存款12萬元及身故后的社會保險一次性待遇54580.34元(包含喪葬費8208元、撫恤金43789.68元、個人賬戶余額2582.66元)應該如何分配? 針對焦點一,雖然該份遺囑部分內容是打印,但涉及到繼承人的名字和繼承財產的關鍵詞均為手寫,被繼承人在遺囑上按騎縫指紋對遺囑進行確認,其本質仍屬于自書遺囑,且有2名與遺囑無利害關系的親屬在場見證,可以認定該份遺囑是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張某某遺囑中寫明身故后喪葬費用、工資補貼等全部歸田某某所有,但除個人賬戶余額外,喪葬費、撫恤金均不屬于遺產,故遺囑中關于喪葬費、撫恤金的分配不符合法律規定,該部分內容無效,田某某僅可按照遺囑分得個人賬戶余額2582.66元。 針對焦點二,田某某非被繼承人張某某的法定繼承人,故該份遺囑包含了張某某對田某某的遺贈,訴爭的財產應按照遺囑與遺贈的相關法律進行處理。遺囑針對存款12萬元的分配比例為田某某70%,小張30%,故在張某某葬禮結束后兩人按上述比例分配完畢,合法有效。小張主張重新分配的訴求,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張某某的喪事由田某某操辦,當事人均認可辦理喪事的禮金與開支持平,禮金來源于小張和田某某的親友,考慮到對喪事所付出的經濟和勞動以及喪事開支來源,法院酌情認定田某某分得喪葬費補助90%即7387元。 綜上,法院判決張某某身故后的社會保險一次性待遇44610.48元歸小張所有,9969.86元歸田某某所有;駁回小張的其他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條、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對遺產繼承、遺贈、自書遺囑等進行了規定。老人遺囑中涉及個人合法財產部分,若遺囑形式與內容符合法律規定,應尊重老人意愿,按照遺囑執行。但撫恤金和喪葬費性質特殊,二者均不屬于遺產范疇,不能通過遺囑進行處分。法官提醒,訂立遺囑時應明確區分遺產與其他財產權益,確保遺囑內容符合法律規定,避免引發不必要的家庭糾紛。家庭成員也應注重溝通與理解,在處理遺產問題上,既要尊重逝者意愿,也要保障各方合法權益。 來源:屈原管理區人民法院 【廣州離婚律師】注:本文來源網絡,供學習參考,版權歸作者所有,如需刪文請聯系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