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應當尊重老年人選擇的合理養老方式 ——蘇甲訴蘇乙等贍養糾紛案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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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5-11-05 12:43 關鍵詞:養老方式、精神贍養 ??一、基本案情 ??蘇甲與代某夫妻育有蘇乙等六名子女。代某去世多年,蘇甲現已94歲高齡,無住房,視力殘疾,平時出行不便,需要看護。在長子家中生活十年,家庭矛盾較深,其他子女均無照顧意愿。蘇甲要求入住養老院,因每月需繳納費用等與子女發生爭議,蘇甲起訴請求判令六子女支付贍養費,并每月探望一次。 ??二、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八條規定,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蘇甲將子女撫養長大。六子女依法應履行贍養義務,包括對老人精神慰藉。蘇甲基于家庭現實情況,要求到養老機構生活,應當尊重其意愿。綜合考量蘇甲實際需要、各子女經濟條件和負擔能力及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判決六子女每人每月給付蘇甲贍養費500元。六子女對蘇甲除履行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的義務外,還應履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每人每月應當看望及電話問候蘇甲一次。 ??三、典型意義 ??現實生活中,有些老年人基于家庭現實情況考慮,選擇在養老機構安度晚年。應當依法保障老年人對于養老方式多樣化的訴求及其自主選擇養老方式的權利。此外,子女不僅應履行經濟上供養的義務,還應重視對老年人的精神慰藉。本案判決體現了對老年人在養老方式等問題上自主意愿的尊重,和對于精神贍養的倡導,充分保障老有所依。 【廣州離婚律師】注:本文來源網絡,供學習參考,版權歸作者所有,如需刪文請聯系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