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簽訂循環貸離婚時未及時銷戶?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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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5-09-22 09:22 基本案情 王某與李某原系夫妻關系,雙方于2021年與某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并約定借款金額,借款期限為2021年初至2023年末,借款方式為可循環方式,借款人可在借款金額及期限內隨借隨還,循環使用,李某作為共同借款人對合同期限內的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合同簽訂當日,王某向該銀行借款,并于2022年8月償還借款本息。2022年9月王某與李某協議離婚,2023年5月王某再次向該銀行借款,借款到期后,王某未償還借款本息,故該銀行向寧城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李某共同償還借款本息。 李某到庭抗辯認為,王某的借款是發生在雙方離婚后,其不知曉該借款的具體情況,不應當承擔還款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王某、李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原告某銀行簽訂了借款合同,合同合法有效,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人在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內隨借隨還、循環使用,李某作為共同借款人簽署借款合同確認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并對該債務負連帶責任,承擔共同償還借款本息的義務。雖然被告王某第二次申請借款的時間是在雙方離婚后,但該債權債務關系仍然是基于被告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與原告簽訂的借款合同產生的,王某與李某在離婚后也并未與原告解除或者終止合同,故李某應與王某共同承擔償還借款本息的責任。 法官說法 當前,較多人會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向銀行申請貸款,本案涉及到的循環貸款就是比較常見的一類。循環貸款是指出借人提出借款申請,銀行等金融機構審核其是否符合條件,再根據信用、財產情況、還款能力等給予一定的貸款額度和期限,借款人可在額度有效期內隨借隨還、循環使用的個人貸款業務。這就導致了部分借款人在簽署相關合同文件后忽視了合同時間及還款期限。 本案中,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金融機構簽訂了循環貸款合同并申請借款,在特定關系發生變化后,應當第一時間對承諾共同還款的借款賬戶進行注銷處理,若持有賬戶的一方不同意注銷,另一方應及時將相關情況告知貸款機構,協商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防止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負債,承擔共同還款責任,造成個人財產損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來源:內蒙古長安網 【廣州離婚律師】注:本文來源網絡,供學習參考,版權歸作者所有,如需刪文請聯系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