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某玲與唐某洪 民間借貸糾紛監督案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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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5-09-05 09:51 【關鍵詞】 調查核實 新證據 【要旨】 申請人提供新證據,經檢察機關全面審查,確實能夠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基本事實或者裁判結果錯誤的,檢察機關應當依法建議再審或抗訴。 【基本案情】 李某泉與莫某玲為夫妻關系。李某泉因做生意急需資金周轉,多次向其好友唐某洪借款。至2013年2月20日,李某泉立下借據,確認借到唐某洪人民幣320000元。立下《借據》后,唐某洪多次催收,但李某泉分文未付,因此,唐某洪向江門恩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向李某泉、莫某玲追償借款本金320000元及利息。因李某泉于2015年3月死亡,唐某偉撤回對李某泉的起訴。江門恩平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判令莫某玲償還借款本金人民幣320000 元及利息。后莫某玲不服申請再審,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指令恩平市人民法院再審,恩平市人民法院再審維持原判。 【檢察機關監督情況】 線索發現。2018年8月1日,莫某玲向江門恩平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稱其在2018年4月18日整理李某泉遺物時發現了其銀行卡,經到銀行核對發現李某泉于2013年至2015年期間先后向唐某洪賬戶轉賬209600元。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恩平市人民檢察院受理該案。 調查核實。江門恩平市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案件過程中,開展了以下調查核實工作:一是到金融機構調取2013年2月至2015年3月期間李某泉、唐某洪的賬戶明細,核實李某泉、唐某洪均在工商銀行開設有銀行賬戶,在簽訂借據后至李某泉死亡前,即2013年2月20日至2015年3月7日期間,李某泉曾分十一次轉賬到唐某洪賬號,共計209600元。二是調閱原審案卷材料,查閱一審、再審的庭審筆錄,核實唐某洪在一審、再審時未說明其與李某泉之間還有其他債權債務關系及經濟往來關系。 監督意見。江門恩平市人民檢察院審查后,認為新證據對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或者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提請江門市人民檢察院抗訴。江門市人民檢察院采納意見向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監督結果。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查,作出民事判決撤銷原判,改判莫某玲應償還借款本金110400元及利息。 【典型意義】 本案借貸糾紛因還款人死亡而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八十七條 【廣州離婚律師】注:本文來源網絡,供學習參考,版權歸作者所有,如需刪文請聯系本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