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后簽訂“AA制”協議書是否有效?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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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4-06-19 16:14 案件詳情 張某與李某于1985年3月10日登記結婚。 2006年2月1日,雙方簽訂了一份協議書,對家庭財產及日常生活中的相處等內容進行了約定:“家庭財產于2006年2月分清后,錢各管各的,各用各的,互不相干。” 后雙方自2015年7月分居生活至今。 2015年3月15日至2015年10月3日期間,張某先后十余次將雙方共同生活期間的各種費用羅列清單,并由李某以欠條或欠錢條的形式簽名捺印。內容包括:“1990年結扎辛苦費、營養費”“張某幫李某還信用貸款的人工費”“李某從1986年至2015年30年來所欠張某的電視費、家具費、家電費”“節日加菜錢”“李某欠張某的3萬多元,千年萬代都有效,永不失效,以后任何人不得有意見,如果有意見的一方賠償人民幣1000萬元給對方”等。 2024年1月,張某以李某尚欠其11萬余元未還清為由,將其訴至賓陽縣法院。 法院審理 賓陽縣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應當互幫互助,互敬互愛,共創和諧的家庭。公民從事民事活動須以合法為前提,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行為無效。雖然張某與李某簽訂了協議書,對婚姻存續期間的家庭財產及日常生活中的相處等內容進行了約定,李某亦在張某羅列的清單上以欠條或欠錢條的形式簽名捺印,但張某對其羅列清單的各項費用未能提供相關證據予以佐證,且其所羅列的“張某幫李某還信用貸款的人工費”“1990年結扎辛苦費、營養費”“李某從1986年至2015年30年來所欠張某的電視費、家具費、家電費”“節日加菜錢”“如果有意見的一方賠償人民幣1000萬元給對方”等,不符合公民的一般認知,不符合社會善良風俗習慣和社會的一般道德,有悖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公序良俗,上述約定無效,不受民事法律調整和保護。 不久前,賓陽縣法院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根據民法典第1065條的規定,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可以通過書面形式約定雙方的財產歸屬。因夫妻就財產關系進行約定是一種雙方民事法律行為,所以應當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一、雙方在訂約時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當事人意思表示應當真實。財產制約定應是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結果,一方不得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以乘人之危的方式使對方違背真實意思作出約定。 三、約定的內容應當合法,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張某與李某簽訂的協議書中存在不符合社會善良風俗和一般道德認知的內容。因此,即使張某與李某之間簽訂的協議書滿足前兩項條件,但因不符合第三項條件而無效。張某不能根據無效的協議書要求李某返還財產。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法官寄語 婚姻家庭關系的調整需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作為指導公民參與民事生活的重要指南,其注重弘揚夫妻互敬、孝老愛親、家庭和睦的中華民族傳統家庭美德,從法律制度層面引領弘揚家庭美德,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夫妻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雙方意思表示真實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訂立合法有效的協議,約定各自的財產歸屬。但需要注意的是,夫妻之間的約定必須具備有效民事法律行為的條件,并且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否則約定無效。 來源:南寧中院 賓陽法院 廣西法治日報 【廣州離婚律師】注:本文來源網絡,供學習參考,版權歸作者所有,如需刪文請聯系本站。 |